后勤管理服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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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阳集团0638货物采购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9-09 16:55

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,加强货物采购工作的管理,规范采购过程,优化办事流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央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》以及中直采购中心有关文件,制定本办法。  

第二条 学院的上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(以下称中直采购中心),学院采购部门为后勤管理处采购中心(以下称采购中心)。

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货物,均适用本办法。

第四条 所有货物采购均需编制采购计划,并完成审批程序后,送采购中心实施采购。  

第五条 办公家具设备的采购,由采购中心承办合同手续、执行合同。其他货物采购,采购中心完成采购后,交由申购部门承办合同手续、执行合同。  

第六条 所有采购货物,按国家有关规定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(含)、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(含)以上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。

第二章  申报 论证 采购

第七条  办公家具设备采购由财务资产处制定全年计划,在寒假前报送采购中心,三月份集中采购一次。

第八条 特殊情况的计划外采购,由申购部门报财务资产处审核,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,送采购中心实施采购。  

第九条 货物采购须交论证机构先论证、后报批,申购部门应给论证和采购留出必要的时间。

第十条 项目、课题组的货物采购,由项目承办部门拟定采购计划,报分管院领导审批,送采购中心集中采购。

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货物采购由团委审批,报采购中心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。

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低值耐用、易耗品由采购中心采购(如打印纸、U盘等)。其他低值耐用、易耗品,由各部门自行采购(如硒鼓、接线板、光盘、电池等)。

第十三条 列入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(计算机、打印机等), 采购中心每季度一次报上级机关集中采购。  

第十四条 涉密采购按有关规定先报批后采购。

第十五条 货物采购申请,要明确货物的名称、数量、性能指标、技术参数、预算单价等要素。

第十六条 教学设备及附件的论证机构是教务处或论证专家小组,由教务处处长或专家组组长签批。

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设备及附件的论证机构是财务资产处,由财务资产处处长签批。

第十八条 课题组采购货物自行论证,报主管院领导审批。

第十九条 货物采购申请要有计划、预算、论证意见、院领导批示,不齐全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。

第二十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,必须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公开招标。技术标文件由申购部门编写,商务标由采购中心编写。   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开标、评标,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,要书面授权,经分管院领导签批,委托其他同志参加,纪委派一名同志参加监标。

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采购进口产品,确需采购的,单独申请,报院长审批。申购部门还必须提供相关的预算批复、报告、批件等文件(进口产品: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)。  

爹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单一来源的采购,确需采购的,申购部门必须提供相关报告、批件等文件(单一来源: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的采购方式)。  

第二十三条  采购目录外专用货物(专用实验仪器),由论证机构或申购部门与采购中心共同选型采购。

第二十四条 所有采购,都要在预算额度范围内进行,若经过选型和询价,所需经费超预算,不能实施采购的,采购中心应写明情况,返回申报部门。  

第三章   监督、售后服务、合同交接

第二十五条 采购工作要在有关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,接受纪检监察、审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。

第二十六条 售后服务,保修期内,由申购部门负责与随货物配发的售后服务文件(保修卡、保修书等)中指定的机构联系,超过保修期的,由学院设备维护部门负责。  

第二十七条  合同执行完毕后,由合同承办部门将采购合同的文件(原件)整理齐全移交财务资产处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后勤管理处采购中心

2012年11月27日